NIW与PERM有冲突吗?关于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

刘宗坤 律师

经常有申请人问:能不能同时递交PERM和NIW申请?或者, 已经有PERM或基于PERM的I-140批准,还能不能再交NIW申请?有种说法讲不可以。这种不知源自何处的说法,认为PERM和NIW有冲突,交了一个申请就不能再交另一个,或者一个批准了,就不能再批准另一个。有人更言之凿凿,讲NIW要豁免劳工证,而PERM要申请劳工证,所以两个有冲突。这种说法听起来似乎有道理,实际上却似是而非,对NIW豁免劳工证的理解不免有望文生意、误读法律之嫌。我们在下文中对此做出具体分析。

PERM的劳工证程序有着很明确的目标,即保护美国工人的就业市场。所以,PERM必须由美国雇主经过招工程序,在招不到符合最低职位要求的美国工人时,才能雇用外国人填补职位空缺,并通过这种雇用关系为外国人申请绿卡。

而NIW的目的是为了吸引高技能的外籍人才,以便他们能对美国的国家利益做出美国本土那些只符合最抵职位要求的员工所无法做出的贡献。所以,如果外籍人才能够证明自己的专业技能远远超过有类似背景的美国同行,就可以避开美国雇主,跳过劳工证程序,由本人直接提出绿卡申请。换句话,如果法律要求外籍人才通过PERM申请绿卡,雇主在招工时可能会发现有符合最低要求的美国工人来填补职位。一旦如此,外籍人才 就拿不到绿卡,美国就错过了让外籍人才对自己国家利益做出贡献的机会。这样就会对美国的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这就是在NIW申请中所谓 的“要求劳工证就会损害美国国家利益”的真正含义。用人人都可以明白的语言讲,就是你必须证明你的专业技能和贡献远远高于符合最低职位要求的美国人—-高出一点还不够,必须高出很多。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保护美国工人的就业市场和吸引外籍人才两个目标之间,是否可以兼容呢?法律的答案是肯定的。具体讲,如果外籍人才做出的贡献已经大到一定程度,以致他/她对美国的国家利益的有可能做出的贡献超过了保护美国劳工的利益,那么申请人就可以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绿卡。换言之,法律为NIW设立的远远高于PERM劳工证的标准就是为了解决保护美国工人的就业市场与吸引外籍人才之间的冲突,而不是制造这种冲突。看到NIW要豁免劳工证,便猜想NIW和PERM有冲突,完全是一种 望文生意、不求甚解的做法。 对于NIW和劳工证之间的关系,笔者曾经在拙文“国家利益豁免(NIW)权威案例详解”中做过具体分析,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http://www.niwus.com/art0020.html。 在那个案例中,对于为什么NIW要豁免劳工证,上诉办公室讲的很清楚:美国政府一方面要通过PERM保护自己老百姓的就业市场,另一方面又要用NIW吸引外籍人才。这二者不可兼得的时候,法律的选择是通过NIW吸引外籍人才。如果外籍人员能够证明自己是个人才,就可以通过NIW拿到绿卡。那么如何才能证明自己是一个符合了NIW要求的人才呢?法律的答案也是明确的—-外籍人才必须证明自己的贡献和技能远远超过那些符合最低职位要求的美国工人。说的再清楚一点:如果外籍人员的技能只符合一个职位的最低要求,便只能通过PERM申请劳工证;如果外籍人员的技能远远超过符合最低职位要求的美国员工,便可通过NIW申请绿卡。这两个审理标准之间是一种兼容关系,而不是排他关系 。一个符合NIW很高要求的外籍人才完全可以同时符合PERM的最低职位要求。这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上下兼容;并不是一个人符合这种要求,就必然不再符合另一种要求。比如说,一个职位的最低要求是本科毕业,可以申请PERM,但这并不能排除一个有博士学位的人既符合NIW的要求,又符合这个职位的最低要求。那种认为PERM与NIW冲突的说法,显然是把法律上的一个非矛盾律问题误读成了排他律问题。

除此之外,法律为NIW与PERM设定了根本不同的申请人(Petitioner)。PERM的申请人必须是美国雇主,外籍员工只能是受益人(Beneficiary),不可能 是申请人。而在NIW申请中,外籍员工既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申请人。(尽管从理论上讲,外籍员工仍然可以拉上美国雇主做NIW的申请人,但因为那样做只有坏处,没有好处,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极少有美国雇主是NIW的申请人)。如果一个外籍员工通过雇主递交了PERM申请,又自己递交了NIW申请,他只是两个不同申请人的受益人而已。在PERM申请中,外籍人员连申请人都不是,何谈与NIW申请冲突?而且,也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同一个外籍人员成为两个申请的受益人。所以,所谓PERM与NIW申请的冲突,即使在理论上也无法成立 。

更重要的是,移民局的实际做法并不支持PERM与NIW冲突的说法。无论是从我们事务所还是我们所知的其他事务所处理的申请看,移民局没有在NIW和PERM之间制造冲突。我们看到,自从有PERM以来,有许多PERM申请的受益人在PERM和基于PERM的I-140批准前后又自己递交了NIW申请,而PERM和NIW都得到批准。这种现象在过去几年相当普遍,可以说是移民局的通行做法。虽然无法排除移民局有个别移民官误读法律,但不能把个案作为移民局的政策来解读 —-把某个移民官的个人错误作为法律标准是一种荒谬的做法。可以明确地讲,移民局没有任何政策讲PERM和NIW不能同时申请。NIW在换工作方面有着PERM无可比拟的优势。移民局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禁止那些已经申请 了PERM又同时符合NIW标准的外籍人才获得PERM所没有的优势。实际上,移民局的政策也从未支持过这种做法。

********************************************************************刘宗坤律师(Z. Zac Liu, Esq.),法学博士(J.D.,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哲学博士(Ph.D., Peking University),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执照,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 著有中英文书籍多种,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执业以来,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NIW)、特殊人才(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B)、PERM 劳工证、H-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兴趣提出申请的读者,可将简历发往[email protected]。刘律师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做出免费评估。

白凯玲律师 (Kellie Pai, Esq.),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联邦法院执照,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Christina T. Le 律师,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Northwestern University),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联邦法院执照,曾任Department of Justice驻Houston移民法庭Attorney Advisor,现任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Sabrina Ong律师,法学博士 (J.D.,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文学学士 (B.A., Oklahoma State University),密西根州最高法院执照,曾任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编辑,密西根上诉法院Prehearing Research Attorney,现任刘宗坤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Karen Egonis 律师,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硕士 (M.A.,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文学学士(B.A., Texas A&M University),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执照,现任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Liu & Associates, PLLCWells Fargo Tower, 8th Floor6161 Savoy Drive, Suite 830 Houston, Texas 77036Tel: (800) 878-1807(713) 974-3893 Fax: (866) 608-2766Email: [email protected]: www.niwus.com



Comments are closed.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