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NSC 答问 EB1审理:专业领域预期成就

近来,美国移民局改变了职业移民网上交件的案件审理分配,使工作地点在中西部许多州的EB1A,EB1B, NIW申请人必须将I-140申请递交到移民局Nebraska 服务中心(NSC)审理。这就大大增加了NSC职业移民部的工作量。所以,NSC近来在培训新的审理移民官,并且放慢了审理速度。

许多申请人认为NSC对于EB1A,EB1B和NIW审理通过率大大低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 (TSC)。 而且,许多专业律师近来收到发自 NSC的EB1A,EB1B补充文件通知 (RFE)。一些律师认为, 这些RFE中移民官提出的问题不适当,甚至不正确。 通过全美移民律师协会等渠道,移民律师向NSC提出询问。

为答复询问,NSC职业移民部与10月16日召开网络电话会议,与专业律师等共同重点探讨EB1A,EB1B 证据要求,审理标准,及移民官培训等问题。许多证据认定问题不仅对递交到NSC的EB1A,EB1B,NIW申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对递交到TSC 的申请具有参考价值。

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这一新信息,本文对该网络会议记录做简单的介绍和分析。以下问题是移民律师协会和其他专业人员向移民局NSC提出。 答案是移民局NSC提供。 

1. 问: 如果申请人以普通审理程序递交I-140申请,而后追加申请加急审理程序 (I-907 PPS),这类申请在NSC如何处理? 是否会转到加急处理部门?

NSC答: 收到加急处理申请 (I-907)后,将立刻与该申请的I-140档案放在一起,交给移民官审理。 所有I-140移民官都可以审理加急案件。

2. 问: 我们收到数量不少的NSC对EB1A,EB1B作出的我们认为是错误的否决决定。比如, 当申请人在EB1A中举证其专业科学或学术文章在该领域中达到20% 以上(Top20%) 时,NSC移民官却判定该证据说明申请人不过是处于中流和一般水平。

NSC答:移民法规没有设定对申请人撰写的科学或学术文章数量方面的要求。 而申请人文章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是与Kazarian 案后移民局确立的“最终优点判定”有关。因此,证据重点是申请人是否在其具体专业领域,做出比较该领域研究人员所预期的出版数量和质量更高端的学术文章。

3. 问: 我们经常看到移民官在RFE中,忽略已经交给移民局的证据。比如,申请人递交了100多篇审稿的证据,而NSC RFE中,仍然要求申请人递交证据证明担任审稿的证据或已经审阅了大量的学术文章。

NSC 答: 在EB1A和EB1B案件审理中,移民官们应该按照培训指导,指出为何申请人递交的证据没有效力以及需要补充证据的理由。 移民局总部已经提供了RFE的模板。

一个律师事务所指出,该所收到多件错误的RFE通知,而且这些RFE都是由一位移民官发出的。 NSC回复说希望律师将错误的RFE递交到指定的电子邮箱,以便移民局分析是否RFE中的错误属于普遍性培训误差,还是个别移民官的理解错误。

AILA InfoNet Doc. No. 12102448. (Posted 10/24/12 )

网络会议还指出了一些其他与职业移民申请时间,程序等相关的重要问题。

以上移民局NSC对EB1A和EB1B审理问题的回复为许多需要向移民局NSC服务中心递交EB1A和EB1B的申请人提供了重要信息。 在证据准备中,需要非常注重申请人专业领域中对研究人员预期的成就,并且根据这种特定的预期成就,比较申请人在该专业领域的领先地位。

伴随移民局近来接受EB1A和EB1B申请数量的增加和“最终优点判定”审理政策的推行,移民官对EB1A及EB1B申请的证据要求逐渐提高。 因此,我们对每一个申请案的证据准备都更加细致,严谨,以求帮助我们的客户争取顺利批准的机遇。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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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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