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权律师 罗厚民律师

历经了一年多的讨论和修改,美国移民局于2013年5月30日正式公布了最终的EB-5投资移民案件审理政策备忘录。这个备忘录代表了移民局审理投资移民案件的最新的政策和态度,是移民局审理投资移民案件的准则。

我们注意到这个备忘录除了整理和重述了许多移民局过往的政策外,也倾听了业界的许多的想法和呼声,引入了一些新的内容。这些内容反映了移民局在投资移民案件审理上持越来越灵活和宽容的立场。移民局欢迎和鼓励投资移民的态度已经显露无遗。我们预计在接下来的时期内,美国投资移民会有一个较大较好的发展。下面我们就来整理一下新备忘录里面反应出移民局鼓励投资移民的一些内容。

1. 投资移民案件审理的证明标准。

鉴于过往移民官在审理投资移民案件时任意提高案件审理的证明标准,经常使用清楚且令人信服(clear and convincing)或者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等远高于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的证明标准来审理投资移民案,为投资人准备案件证明材料平添了许多的障碍。

移民局在新备忘录里反复重申投资移民案件的法定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即只要投资移民申请人递交证据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可能性要高于不成立的可能性,移民官即可做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判决而不需要去排除所有的合理疑点。这一条规定限制和减少了移民官今后再人为提高投资移民申请案件证明标准的可能,从而客观上会降低投资移民案件的申请难度。

2.过桥贷款问题。

这个问题是指项目方在募集到EB-5投资移民资金之前先用其他的贷款启动项目,等到投资移民资金募集完毕之后,再用募集的投资移民资金偿还在先贷款的问题。移民局之前对使用EB-5资金偿还在先贷款的方式很不认同,认为这会导致EB-5资金没有用于实际创造就业,真正创造就业的是来自其他地方的贷款,因此EB-5资金与创造就业之间缺乏直接关联,使得投资移民申请不能被批准。

但是,新备忘录规定了投资移民项目方可以在EB-5资金到位前使用过渡性的其他融资安排,只要EB-5资金的使用是一开始就计划好的,或者即便一开始没有计划使用EB-5资金,只要项目方在EB-5资金到位前使用的融资是短期的临时性的融资就可以了。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为目前在商业地产项目上广泛使用的过桥贷款安排在投资移民案件的审理中开了绿灯,使得只要项目方事前对项目开发的过渡阶段的融资有所安排,过桥贷款问题将不再是困扰I-526绿卡申请的一个问题了。

3. 区域中心合法组织项目不再受到已被批准的行业领域和地理范围等的限制。

由于每一个区域中心都有其自己的行业领域和地理范围等被移民局批准的内容,区域中心应该在其已经被移民局批准的范围内组织EB-5投资移民项目。但是这次的新备忘录出人意料的指出,区域中心可以正式申请修改其被批准的行业领域、地理范围、商业计划以及经济学就业计算方式,但是这样的修改申请不是必须的。因此根据新政策,区域中心将拥有极大的组织投资移民项目的自由度,这无疑对增加美国投资移民项目供应量,活跃美国投资移民市场有极大的好处。移民局的这一政策显然是在全力鼓励投资移民了。

4. 明确了I-829申请中就业产生的合理时间点。

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申请人在申请I-829移除绿卡条件时需要证明法律规定的10个就业已经产生或者在将来的合理时间内可以产生。但是对于多少时间算是合理时间移民局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这次的新备忘录明确指出在投资人两年有条件绿卡期满后的1年内就业可以产生的,那么就算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即移民局认为一般而言合理的时间内是指两年有条件绿卡期满后的1年内。这就为I-829申请审理中的10个就业产生时间给出了明确而且是相对宽裕的时间标准,对投资人顺利通过I-829申请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5. 商业计划的实质性变更不再是I-829申请被驳回的理由。

这次的新备忘录明确指出,移民局将不再因为申请人在递交I-829申请时实际投资的项目与当初递交I-526申请时候的商业计划书上的项目相比有了实质性的变更而驳回申请人的I-829移除绿卡条件申请了。此前,即便投资人的I-829申请材料可以证明在整个投资移民期间投资资金承担了投资风险,投入项目使用并创造了足够的就业,但如果投资人的资金投入了一个和当初I-526申请商业计划书有很大不同的项目,即所谓的“商业计划实质性变更”,那么这样的I-829申请还是可能会被移民局驳回。

移民局的新政策极大的减少了I-829审批的不确定性,现在只要投资移民申请人可以证明其出资满足了移民法关于投资和创造就业等的基本条件,即便投资项目的商业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变更,移民局还是可以批准申请人的I-829申请。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I-829申请时商业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变更,那么移民局将会重审整个项目的商业计划或者就业计算模型等内容,不再受到原先已经批准的I-526申请内容的限制。

总之,根据移民局的新备忘录,美国移民局鼓励投资移民的态度已经十分明显。移民局审理投资移民案件也会越来越灵活和合理,从而会降低投资移民申请的难度。此外此次移民局的新政策对投资移民项目的组织方进行了“松绑”,充分考虑了正常商业环境下投资项目组织的需要,这客观上也会促进投资移民的发展。应该说美国投资移民的良好政策背景已经确认并走向成熟。我们预见今后的美国投资移民申请将会越来越多。有意通过投资移民获得绿卡的读者应加快动作,避免陷入越来越长的申请周期,尽快拿到绿卡。

上述介绍是谢正权律师事务所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为学术探讨性质,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如有自己的律师的,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因为他/她清楚你的案件。 凡是本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我们。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免费评估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电话:(678)380-0698。 地址:1770 Indian Trail Lilburn Road, Suite 450, Norcross (Atlanta), Georgia 30093. 网址:www.xielaw.com



Comments are closed.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