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7, 2009 | In: 范毅禹律师

范律师专栏: EB-1及 NIW移民官的权限问题

在我们处理EB-1及 NIW的经验里最怕看到的就是移民官把自己的权限无限扩张。当然这无限扩张也有好处,也就是一些普通的案件得到轻松过关。前阵子我们看到几个从Nebraska来的 RFE 及Denial Notice。其中重要的是有关于Reviewer 及Citation的要求。我们看到一个申请人有8篇Reviewer的经验,但是Nebraska认为除非是“unusually large volume reviewer experience”,这个unusually large volume是从没有在法律里出现,而且我们从案例也没有看到这样的要求,只有在一些未公布的AAO案件看过。可是结论也非常两极。一些AAO的案例里同意“unusually large volume”的要求,另一些AAO的案例却完全推翻unusually large volume”。如果你读了这些AAO的案例,你会发现同一个理论可以有完全不同结论,而且结论只是在最后才不一样。

在另一个Denial Notice里我们看到申请人有200多个别人的citation,这个移民官也用了“unusually large volume”的字眼来说要求这是不对的。对于citation的要求我们自己的案例里就碰过从事学术工作的人一个citation都没有而得到批准。更别说一些不做研究工作的人,连paper都没有也照样得到批准。原因是citation只是证明申请人成就的一种方式。

说到移民官的权限,如果我们看过移民局内部的work sheet, 你就了解,对一个申请,移民官所要做的事非常的多,但是基本上这些只要是申请人的身份抱持合法,而且没有做过违法的事,绿卡的批准只是迟早的问题。绿卡申请多半发生问题多在下列情形:

A. 以PERM申请的:

1. CIS的问题在于公司的财务资料, 2. 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条件 3. 公司经过买卖后,CIS要求更多新公司的资料 4. I-485申请后180天CIS要求工作的证明 5. 申请人在美国期间身份是否有过任何非法间隔 6. 申请人提出I-485前才结婚不久 7. 申请人家属不住在一处(先生与太太分居两个州) 8. 申请的从前有过任何arrest和犯罪记录,虽然被销案,但是申请人没有照实写。

B. 对于EB-1 及NIW,除了以上1,2,3以外,问题大致相同。我们偶尔看到CIS要求申请人证明目前的工作与申请I-140时是一致的。这些并不难解决。提到移民官的权限,每个移民官做事的态度都不同,好的移民官遇到案子一些问题会打电话给律师,问清楚,问题就解决。除非很特殊的情形我们会收到移民官的email。这些移民官大多是local CIS的移民官。偶尔也会有Service Center的移民官,大部分是要求申请人一些资料,我们可以email过去。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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