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7, 2009 | In: 范毅禹律师

范律师专栏:相同案件不同结果

我的工作有很大一部分是随时阅读CIS, AAO, BALCA及联邦法院来的案例。原因是美国是所谓Common Law的国家,办案的原则除了法条为依据外,最重要的就是案例。 案例还以案件的推理(Reasoning)为我们判断一个案件是否成立为准则。因此,我们每天都把自己的案件与这些案例来做比较与分析。希望能找出对我们客人有好处的地方。但是往往同样的案件,你会发现不同的审理单位,不同的移民官,不同的法官,甚至于不同的法院都会有完全不同的解释与决定。例如前阵子我们看到不少有关RFE或上诉的回答过期,因此有些决定是你既然过期才回答,即便有再多的理由,案件还是驳回。但是又有很多案例里,有些移民官或法院却又完全相反的决定。在以前我们看到申请劳工卡时,往往完全相同的案件,一个批准,另一个否决。然后公司向劳工部上诉说,既然一个批准,另一个就不该否决。然后劳工部却说前一个批准是错误,因此连同前一个批准的案件也撤回。

不同结果的案件在EB-1及 NIW里更多。有些人资格好的不得了,但被CIS否决。有些人资格平平,甚至于根本不到,但是CIS还是很迅速的批准。我们读过上千个从上丛CIS来的RFE,Denial Notice, 以及AAO的案件,你会发现到这里很难找到合理的准则。尤其是AAO的案例,如果不先看最后的决定(AAO的决定都写在最后一段),而逐段来分析他们的推理,你恐怕弄不清楚AAO到底要说什么,而且到最后一个案例往往峰徊路转,你以为会批准或否决,但是AAO在最后会与之前的推理有完全不同的决定。

这阵子国会在听证大法官的候选人,国会很关心所谓候选人的“Judicial Philosophy”是什么。总是想找一些东西可以找岔的地方,但是候选人的回答是她对于法律是忠诚的(fidelity)。这就有点问题了,谁不是以自己的Background, Education, Upbringing, Philosophy, Social Attitude来阅读或解释法律的吗?这个所谓的忠诚要怎么解释呢?这也是我们每天在移民案件里所面临的问题。

但这并不是说这里没有所谓的原则问题。我相信原则与大纲都是存在的。我们往往看到那些特殊的案件里,都有一些特殊之处,因此才会有空间让这些意想不到的结论存在。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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