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6, 2009 | In: 范毅禹律师

范律师专栏: I-140 批准撤回AC-21不适用

最近联邦法院有一个有关I-140批准撤回,AC-21不适用的案例下来,Herrera v. USCIS。案情主要是I-140批准,申请人I-485也超过6个月。因此转到别的公司,但是CIS后来撤回I-140的批准。联邦法院认为AC-21不适用,因为之前的I-140本来就不具条件。因此申请人不能说I-140已经批准且I-485申请已经超过六个月,即便新的工作内容与条件都与I-140一致,AC-21都不适用。

以下是AC-21的一些状况(假设工作的内容与条件与I-140的申请是相符的):

1.I-140, I-485申请超过六个月,I-140尚未批准,申请人换工作。如果I-140有RFE,本来的公司必须要回答,否则I-140可能会否决,如此AC-21不能适用。

2.I-140及I-485申请未超过六个月,I-140未批,申请人换了工作。CIS发出I-140的RFE,公司愿意配合回答。批准后,虽然申请人并非完全符合AC-21,但是如果公司愿意再出具证明绿卡批准后申请人会回来工作,如此也没有问题。

3.I-140, I-485申请未超过六个月,I-140已经批准。申请人便已转换工作。公司仍有权撤回I-140,因此AC-21不适用。

4.I-140, I-485申请未超过六个月,I-140已经批准,申请人变已转换工作。公司并未撤回I-140,,但是后来CIS对I-485发出RFE,要求工作证明。如果申请人未能提出是I-140及I-485已经超过六个月,申请人有可能被CIS刁难,但是机率不高。

5.I-140及I-485申请超过六个月,I-140未批,申请人转换工作。CIS对I-140发出RFE。如果本来的公司不回答,则I-140可能会被否决,AC-21就不适用。除非申请人能证明且能回答RFE的问题,而且新的公司也愿意提供相似的资料。对于这点比较难,取决于CIS的态度。且申请人必须要证明本来的公司不愿配合回答RFE。

6.I-140及I-485申请超过六个月,未批,但公司结束,法律没有讨论。但如果申请人能尽快找到工作,然后用新的公司资料(假使有RFE),应该还是可行。但要凭CIS个别移民官的态度。有一些案例可循。

7.I-140及I-485申请超过六个月,未批,但申请人被layoff。如果公司没有撤回I-140,若是批准,申请人算是幸运,但必须快速找到相似的工作。

当然AC-21还有其它的状况,申请人必须与律师讨论。因为经济的因素,CIS变的愈来愈严。申请人要格外小心。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提供

本律师事务所精办各类劳工应聘及专业移民申请 (包括H-1,L-1,EB-1,EB-2,NIW,劳工卡,绿卡等申请)。所有申请由多位美籍律师及拥有15年经验的范毅禹律师亲自处理,我所并特设中英移民网站。内有最新移民新闻资讯及由律师主持的移民问答集,欢迎读者流览查询。

www.fan-law.com (Chinese)

www.fanuslaw.com (English)

CALIFORNIA : Fan, Fitzpatrick & Thompson, LLP.370 E. Glenarm St., Pasadena , CA 91106Tel: 626-799-3999 Fax: 626-799-9966

MARYLAND : Fan, Fitzpatrick & Thompson, LLP.OUR NEW OFFICE ADDRESS:843 Quince Orchard Blvd. Suite I (“eye”) Gaithersburg, MD 20878Tel: 301-330-6903Fax: 301-330-6904

  1. 范律师专栏: AC-21要加速处理
  2. 最新I-140及I-485消息
  3. 范律师专栏:经济危机下的PERM
  4. 范律师专栏: I-140及 I-485的否决及CIS二三事
  5. 范律师专栏: 什么情况之下I-140仍有效

Comment 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