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4, 2010 | In: 范毅禹律师

范律师专栏:H-1B重要备忘录

期待已久对于H-1B Consultant的备忘录终于出来。这个备忘录将可能改变整个H-1B Consultant行业的生态,所有的H-1B IT Consulting公司现正绞尽脑汁解决这个备忘录所展现的问题。

此备忘录表明,H-1B是否成立,取决于employee及 employer的关系是否存在,而关系的存在又基于employer对employee是否有“control”,而control又必需有下列条件:

1.Employer对于employee的日常工作能有“supervise”;

2.Employer能直接的hire, pay, fire employee;

3.Employer能否 evaluate employee的工作成果;

4.Employer是否有为employee扣税;

5.Employer是否提供employee一般的福利;

6.Employee是否运用任何属于employer专有的information来完成工作;

7.Employee的工作成果是否与employer有直接的关系;

8.Employer对于employee的“control”促成employee完成工作。

在此之前有一些人自己成立公司,然后申请H-1B,对此CIS提到这将不符合H-1B的条件,因为自己的公司将无法解聘自己,所以以此申请H-1B的人,在延期的时候将会碰到问题。

至于被公司以Consultant派到其它公司上班的人,虽然以前H-1B已经批准,在往后要延期时,除非能提得出公司对申请人有“control”,而且申请人在工作时要使用自己公司的“proprietary information”否则H-1B也将不会被批准。

我们知道绝大部分的Consultant都是层层不同公司合约出来的结果,也就是说工作地点是在Company A, 但是自己的公司却可能是Company D,所以根本拿不到与Company A之间的证明。

一般来说,如果你的公司是B,直接与A有合约,H-1B可以解决的方法就有不少,如果你的公司是C或 D,那么就很有问题。

在CIS这份备忘录出来之后,我们有不少律师同事之间互相询问看法。我们觉得这将逼迫目前几十万以H-1B在美国工作的印度人遇到严重的问题,而且这些印度的Consulting公司也将碰到很多的问题。当然也有可能将IT的outsourcing更加的深化。这些需要IT人员的公司干脆整个搬离美国,但事情会怎么发展我们还不清楚。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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