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 2010 | In: 范毅禹律师

范律师专栏:对于EB-1新发展的分析(II)

4. 申请人是否有显著的原创性贡献。CIS说研究的Funding经费或是别人曾经发表讨论过申请人的工作,并不能证明有其显著的贡献,而是要有大量的专业讨论(widespread commentary)及相当数量(a goodly number)的citation来证明有其显著的原创性贡献。

从CIS的角度看是否有原创性在于media report及citation来证明,也就说有愈多的评论及citation引用,就愈表示你的工作有显著的原创性。

5.申请人有专业文章在专业的期刊发表:在此CIS也把它拆成两部分来说。所谓的专业文章必须是有footnotes, endnotes, bibliography, graphs, charts, videos, pictures, illustrations。因此一般的abstract摘要,或是poster可能就不能算上。

至于专业期刊则是有其发行量及对象为何,也就是说如果是大学的学报,内部的研究报告,可能就不会被认可。

6.申请人在工作单位扮演领导或重要的角色。在这里CIS说申请人必需要提出证明申请人已经“contributed in a way that is of significant important to the outcome”。这里的重点是significant important 及outcome,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要证明工作已经有了显著的具体成果,同时证明他扮演一个领导或重要的角色。如果只是在进行目前的研究,纵使扮演领导或重要的角色,但是若还没有具体的成果恐怕也很难满足这一条件。至于对于工作单位的大小与历史CIS并没有什么要求,但是必须有“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就这么一条恐怕工作单位的大小与历史不可能不扮演一个角色。

7,最后如果因申请人的特殊情况,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供相对的(comparable)文件证明,也就无需一定要满足至少三件基本条件。就于这点CIS举奥运选手的教练,而且其选手的得到奥运奖牌,或者是奥运选手都可以此证明满足EB-1a的基本条件,无需其它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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