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9, 2009 | In: 精诚律师

H-1B:失去工作后没有Grace Period 移民官有自主权

从华尔街开始的金融风暴影响了整个美国的经济。随着经济的继续恶化,各行各业大批裁员,其中包括许多持有H1B工作签证的外籍工作者。失业后如何维持在美合法居留身份此时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2008年10月23日,VSC曾经指出:一旦H-1B被雇主撤回,申请人的H-1B身份也随之失效。失效日期以停职日期和申请被撤回日期中较晚的那个日期为准。但是, VSC的这个声明并没考虑到持有H-1B身份的员工可以利用“AC21”法案,通过转换雇主来保持在美国的合法身份。因此,全美移民律师协会要求VSC说明,原有的H-1B被撤消是否会影响申请人转换雇主。USCIS目前的立场如下:

如果申请人决定转到新的公司工作,并且在原雇主撤回H-1B申请之前提交了转换雇主的申请,那末,申请人属于“授权停留” (authorized period of stay)。在等待审批其间, 及时递交身份延期/更换雇主的的外籍人员将继续处于“授权停留”期(以避免非法停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外籍人员的“授权身份”(authorized status) 仍然有效。

“授权身份”(authorized status),和“司法部授权的停留期”(period of stay authorized by the Attorney General),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不可互相替换。外籍人员的授权身份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根据其入境时I-94卡上所决定的有效日期为主,或者,如果外籍人员的身份延期/转换身份的申请已经被批准,以I-797上的有效期为准。

对前一个工作已经终止,而新的H-1B还没有递交的外籍人士,现行的法规和条例没有给予任何的缓冲期(grace period)。但是,USCIS也指出, 由于特殊情况而没能及时递交的H-1申请的人士,处理案件的移民官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准则的情况下,批准其H1B转换雇主的申请。但是,USCIS一再重申,打算转换雇主的H-1B员工,在新的H-1B申请递交之前,必须与现在的雇主保持雇佣关系。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成功地帮助许多H1B持有人转换了雇主,其中不乏被解雇后两到三个月才找到工作的外籍人士。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处理案件的移民官的有很大的自主权“discretion”。例如,我们为2007年10月生效,但是从来没有为雇主工作过,没有发工资的H1B持有人成功地转换了雇主。W先生2007年被一家咨询公司聘用,该公司为他递交了H1B申请并获得批准。根据W先生与该公司所签定的合同,有合适W先生的项目公司才会与他联系。遗憾的是,自H1B于2007年10月生效以来,公司从来没有主动联系过W先生,也没有给他发过工资。更有甚者,W先生手上没有一份H1B的批准通知。2008年9月,当地一家小公司表示愿意雇佣W先生,并同意给他办理H1B。费了许多周折,我们终于联系到为W先生办理H1B的咨询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起初,该公司不同意将附有I-94卡的H1B批准书交给我们。经过再三交涉,我们终于获得一份批准书的复印件。由于W先生从来没有为该公司做过项目,除了H1B批准之外,W先生无法提供工资单,无法表明在新的H1B递交时他还保持着有效的H1B身份。但是,我们了解到,该公司并没有去向移民局撤消W先生的H-1B。我们决定为W先生递交转化雇主的H1B申请,同时,说明W先生的情况并非他本人所造成。新雇主为W先生递交的H1B申请于2008年10月3日送交到移民局,2008年12月30日获得批准。W先生没有被要求在境外申请H1B签证。我们在此需要量提醒大家的是,W先生的H1B转换成功只是一个特例。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被解雇之后找到新工作的希望非常渺茫。如果不幸接到了解聘通知,H1B员工应当向雇主了解以下情况:雇主是否会向移民局通报?何时通知移民局?可否有宽限期?最后一个工资单的日期?以决定是立即离境,还是马上递交转换身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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