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 2010 | In: 精诚律师

成功申请EB-1C,职务筹划是关键

EB-1C是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美国的便捷通道,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名额充裕,不需排期。

申请EB-1C时,除跨国公司的性质外,受益人的职务是移民局关注的另一大焦点。根据美国相关移民法规的规定,受益人的职务必须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执行官:有权指导公司或主要职能部门的管理,建立公司或主要职能部门目标和政策,对政策制定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权,仅接受更高层执行官、董事会或股东的监督。

经理:对整个公司、或其部门、分部或某项重要职能享有管理权,有权监督其他主管、专业人士及经理的工作,并有权聘用、解聘下属,或有权对此及下属的其他人事行为提出建议。如果没有下属,则其职位应当在公司或所属职能区域的组织架构中处于较高级别。此外,该经理应有权评价下属的日常职务行为。在一线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人员不是经理,除非下属雇员是美国移民法规认定的专业人士(Professional)。

对于人数较少、资产净值较少的企业而言,要证明受益人的职务符合以上规定,常常是难乎其难。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们的申请常被移民局否决。根据我们的经验,要证明这点确属不易,但如果能在申请时避免以下几点,仍有可能使案件顺利获得批准:

1. 多个总裁级职位。有时受益人的职位级别虽然很高,但由于公司规模较小,公司内已有总裁,移民官常认定为该公司不需要再增设第二个总裁级职位。

2. 人人都是领导。有的公司为了凸显受益人职位之高,将其下属人人定位为经理,由于公司人数少,多数经理没有下属。殊不知,这反而导致移民官产生怀疑,继而要求补件证明这些下属的任职能力。

3. 薪水低于下属雇员。这也常常是移民官对受益人职务产生疑问的原因之一。虽然并无相关法规规定,薪水过低将导致EB-1C的申请被拒,但这仍是移民官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4. 下属雇员均非专业人士。由于公司过小,受益人的职务中常含有较琐碎的日常管理职责,此时,倘若下属雇员不是专业人士,移民官将可能认定为受益人是一线主管,因而不满足EB-1C的申请条件。

我们律所在职业移民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使我们能为客人设计出最优的申请方案。有意申请EB-1C的跨国公司职业经理人或即将成为跨国公司职业经理人的外籍人士,均可以将您的基本信息发送给我们,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设计适合的申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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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移民法变化频繁, 本版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 不代表对个案的具体处理意见. 如有具体问题, 请咨询您的律师, 或直接询问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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