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I-140审理理近况及补充材料(RFE/NOID)问题

刘宗坤律师按:今年第三季度,德克萨斯州处理中心(TSC)加快了I-140审理的进度,批准了大量积压的申请,同时发出大量RFE(Request for Evidence)和NOID(Notice of Intent to Deny)。滥发RFE/NOID可谓移民局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痼疾。这种现象不仅进一步降低了移民局本来已经很低的工作效率,浪费大量宝贵的政府和民间资源,而且给移民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移民局曾针对滥发RFE的现象公布过备忘录,试图规范移民官的做法。不过,效果并不明显。在此,我们就与RFE/NOID有关的一些问题做出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问:近期移民局处理I-140的情况如何?

答:自七月份以来,TSC明显加速了I-140的审理进度,一大批积压了将近一年的I-140申请得到批准。本所第三季度批准的I-140数量甚至超过了今年整个上半年批准的I-140数量。这种趋势反映了TSC清理积压案件的努力。此前,我们曾经报导,TSC的目标是到今年九月底前把I-140的审理进度缩短到4个月。尽管这一目标已经无法实现,但TSC清理积压案件的努力已有很大成效。

问:近期移民局处理I-140申请中存在那些问题?

答:最突出的问题是滥发RFE。很多在正常情况下直接批准的申请,收到RFE,而且RFE的内容千篇一律,甚至错误百出,张冠李戴。从RFE的内容上判断,许多移民官是新手,不熟悉业务,也有一些移民官可能因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级分配的审理任务,抄RFE模版发给申请人,以拖延时间。这种做法给申请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问:我的NIW和EB-1A/B申请收到RFE/NOID,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符合每一项条件,似乎第一次什么证据都没有递交一样。移民官的这种做法是否正当? 答:移民局的备忘录明确禁止移民官发放空洞的(broad-brush)RFE/NOID。不过,备忘录是一回事,实际做法是另一回事。我们发现,有些移民官仍然我行我素,继续发放这种空洞的RFE。 这种做法明显违反移民局备忘录中的规定,属于一种不正当的执法行为。

问:如果收到这种空洞的RFE/NOID,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移民局的说法,即使收到这种空洞的RFE,申请人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并提交所要求的证据。目前,移民局一般给申请人84天的时间做出答复。如果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移民局会认为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进而会拒掉相关申请。

问:如何答复这种空洞的RFE/NOID?

答:如何答复这种空洞的RFE/NOID,无法一概而论,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条件和能够提供出的证据来制定不同的答复策略。在大多数申请案中,申请人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两类:客观证据和专家意见。如果没有新的客观证据提供,只能提供独立的专家意见对已递交的客观证据做进一步分析和解释。

问:我在最初的申请中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为什么移民局还要求我再补充同类证据?

答:某些移民官滥发RFE/NOID还与错误地适用举证标准有关。移民申请的大部分种类适用民事和行政法程序中的举证标准,即“占优势的证据”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这不同于刑法程序的举证标准:“确凿无疑的证据”(beyond reasonable doubt)。某些移民官混淆了这两种不同的举证标准,把刑法程序的举证标准滥用到移民申请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有关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读者可参见拙文“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及RFE问题”(http://www.niwus.com/art0022.html)。

问:如何避免收到不正当的RFE/NOID?

答:尽管移民局已经意识到滥发RFE的危害,遗憾的是移民局尚无有效的措施来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从申请人的角度讲,自己能做的就是尽量有条理地组织证据,不为移民官发放不当的RFE提供借口。但是,移民局发放的某些RFE/NOID和第一次递交的申请材料并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有条理地组织材料只能降低收到RFE/NOID的机会,并不能完全杜绝不正当的RFE/NOID。 问:不正当的RFE/NOID有哪些种类? 答:我们把移民局发放的不正当RFE/NOID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模版(generic)RFE/NOID。这类RFE内容空洞,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每一项应该证明的东西,似乎申请人什么证据都没有提交过一样。第二类是要求提供缺少法律意义的具体证据(specific evidence)的RFE/NOID。这类RFE/NOID要求申请人提供具体的证据,比如说申请人的文章引用记录等。不过,在很多情况下,移民官因不了解申请人的专业情况或对相关法律不熟悉,会提出一些缺少科学常识或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的问题。第三类是混合(hybrid)RFE/NOID。这类RFE/NOID是前两种RFE/NOID的混合体,既提出一些空洞的要求,又提出一些具体的问题。 问:在收到移民局提出错误要求的RFE/NOID后,应当怎样回复?

答:在收到提出错误要求的RFE/NOID后,申请人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可行的答复策略,积极准备,据理力争,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移民局反映情况,以期移民局能够及时纠正少数移民官的不当做法。有关如何回复这类RFE/NOID,读者可参阅拙文“如何回复RFE中的错误要求?”(http://www.niwus.com/art0023.html)。

问:RFE/NOID在答复后,移民局需要多久做出审理?

答 :RFE/NOID答复后,移民局一般需要两三个星期到两三个月的时间来审理。个别的案件会比较快,能够在几天内得到审理。另外个别的案件则比较慢,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会得到审理。移民局没有提供具体原因,解释为何有些RFE/NOID审理时间短,有些审理时间长。我们感觉,审理时间的长短可能与处理案件的具体移民官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有关。如果是加速审理,移民局应当在收到答复后的15天内做出决定。如果移民局无法在15天内做出决定,申请人可以要求移民局退还加速审理费。

问:RFE/NOID答复后,如果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得到审理,应该怎么办?

答:大部分I-140的RFE/NOID会在移民局收到答复后的两到三个月内得到审理。有个别RFE/NOID的审理时间会超过三个月。若等到三个月尚无结果,就需要申请人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的做法是:如果RFE/NOID在答复后的三个月内没有得到审理,我们会通过移民局提供的渠道提出个案质询。移民局在收到质询后,一般会在几周内对个案的进展情况做出解释。

问:RFE/NOID答复后,是不是还由当初发放RFE/NOID的移民官来审理?

答:按照移民局的工作程序,RFE/NOID答复后仍然由当初发放RFE的移民官来审理,除非移民局另做安排。

问:RFE/NOID在答复后的批准情况如何?

答:虽然收到不当的RFE/NOID令申请人困扰,但是答复RFE/NOID后的结果并不令人失望。从NIW、EB-1A和EB-1B I-140的申请案来看,我们答复过的RFE/NOID,已经得到审理的,大多数获得批准。另有一些案件的RFE/NOID已经答复,正在等待最后审理。从2011年1月至今,我所已经有超过200件NIW、EB-1A和EB-1B I-140 获得批准。绝大多数是直接批准,少数是RFE后获得批准。同一时期有3个EB-1A I-140被拒,一个NIW I-140被据。其中一个被拒是因为移民局算错了回复RFE的时间,移民局对此案收回重审后,已经获得批准。令人遗憾的是,被拒的申请并不是条件最弱的申请。有关最近批准 的EB-1A案例,读者可参阅http://niwus.com/Approvals.html。

********************************************************************刘宗坤律师(Z. Zac Liu, Esq.),法学博士(J.D.,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哲学博士(Ph.D., Peking University),Illinois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执照,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 著有中英文书籍多种,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执业以来,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NIW)、特殊人才(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B)、PERM 劳工证、H-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兴趣提出申请的读者,可将简历发往[email protected]。刘律师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做出免费评估。

白凯玲律师 (Kellie Pai, Esq.),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Texas州最高法院执照,联邦法院执照,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Christina T. Le 律师,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Northwestern University),Texas州最高法院执照,联邦法院执照,曾任Department of Justice驻Houston移民法庭Attorney Advisor,现任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Sabrina Ong律师,法学博士 (J.D.,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文学学士 (B.A., Oklahoma State University),Michigan州最高法院执照,联邦法院执照,曾任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编辑,密西根上诉法院Prehearing Research Attorney,现任刘宗坤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Karen Egonis律师,法学博士(J.D., 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硕士(M.A.,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文学学士(B.A., Texas A&M University),New Hampshire州最高法院执照,现任刘宗坤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Liu & Associates, PLLCWells Fargo Tower, 8th Floor6161 Savoy Drive, Suite 830 Houston, Texas 77036Tel: (800) 878-1807(713) 974-3893 Fax: (866) 608-2766Email: [email protected]: www.niwus.com

Comments are closed.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