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6, 2010 | In: 张哲瑞律师

“有备而战,不战自胜”―通过联邦法院诉讼 一个月内批准I-485

2010年初,我们事务所代理客户通过向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对移民局提起强制令(Writ of Mandamus,WOM)诉讼而成功地在一个月之内获得I-485申请的批准。

在移民法中,WOM是要求联邦法院强制移民局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延误的申请作出审查决定的民事诉讼。一般来说,一个强有力的WOM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具有依法获得批准的资格;2) 移民局对此申请的审理已经耽误,且超过了合理的时间(例如,一个有名额可用的I-485的处理时间已经过了两年还没有结果);以及3) 申请人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尽力推动移民局批准申请(如提交了多次查询)。由于移民局在各州都有办公室,所以对移民局的诉讼可以不考虑申请人的居住地因素,可在任何州的联邦法院根据被告所在地管辖权原则提出。

一件WOM案件的最好结果并不是通过冗长的法庭审理程序后获得一个对原告有利的判决;反之,最成功的效果是“有备而战,不战自胜”――即通过提起经过充分准备的诉讼,迫使移民局在诉讼的压力下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批准涉案的的移民申请。面对应付WOM诉讼所需要的大量的文书工作、法律开支及在法庭上败诉的可能,政府机构通常会在收到传票之后尽快地处理和批准相关的申请。相关移民申请批准之后,政府机构就可以主张相关诉讼争议已经不再存在(moot),以此要求撤销该诉讼请求。对于移民申请人而言,只要移民申请已被批准,就已达目的,当然同意撤法院的诉讼案。在WOM诉讼中,接案的联邦法院所在当地的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是移民局和所有其他联邦行政机构的法律代表。因此,提交WOM诉讼的律师本质上是与当地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周旋。

在我们所代理的的这一案件中,申请人是出生于中国大陆的附属的职业移民I-485申请人,他的申请自2006年提交之后已经超过3年的时间。他的妻子,作为主申请人,出生于台湾,早在3年前就通过EB-2申请获得了绿卡。主附申请人的I-485申请是同时提交的。根据交叉适用原则,附属申请人丈夫可以适用主申请人配偶的出生地(本申请中为台湾,签证名额独立计算的地区)的签证名额。因为主申请人的EB-2申请已经获得了批准,所以原则上来说在等待的这一段时间内 (除了2007年的几个月) 附属申请人都是有签证名额可用的(因为用台湾地区出生EB-2类名额)。

申请人多次向移民局进行了该I-485申请的状态查询,但并没有收到任何结果。2009年末,该申请人委托了我们事务所提交了WOM。经过分析,我们相信此案适用“有备而战,不战自胜”的WOM策略。

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没有诉讼压力,移民局和其他政府机构对那些被长期拖延的积案是很难做任何实质性的努力的。即使如此,我们的律师还是出于职业礼节,于2009年11月24日向移民局寄出了“意图提交强制履行义务和判决宣告判令状(WOM)”的通知。像预期中一样,我们没有收到移民局的任何回复。于是在2009年12月末,我们事务所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起了WOM诉讼。作为一个策略,我们将国土安全部部长、联邦调查局局长、移民局局长、移民局服务中心主任、当地的办事处主任,以及美国总检察长全部列为了被告。

在送出相关诉讼请求,在法院立案,并通过诉讼文书送达程序向所有被告进行送达后,我们致电了纽约办公室的联邦地区检察官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进一步指陈案情,分析案例,指出本案上庭的话,政府必输无疑。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告诉我们律师,很快就会有解决方案。

两周后,我们收到了我们WOM客户I-485的移民局批准通知,客户也同时收到了绿卡。与此同时,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向我们提出了诉讼相关争端已经不存在的解决协议书。当然,我们非常高兴地签署了协议,在实质的庭审开始前结束了WOM申请。

我们获得了预期的最佳结果。客户的I-485申请在没有上庭的情况下就获得了批准。如果该案件进行法庭审讯和诉讼程序,即使我们最终获得了有利的判决,仅仅法庭程序客户就可能要花费约20,000 – 50,000美元的律师费。然而,采用“有备而战,不战自胜”策略,客户律师费约在$5,000左右。 我们通过 对以往案例以及本案具体情节的研究,我们有充足理由相信能够在庭审程序前赢得申请。

当然,对于一些涉及政府机构利益需要政府采取坚定立场的案件,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也会选择经过完整的审讯程序。例如,如果一个I-485申请的审理延误了还不到一年的时间,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很可能就会将诉讼带入庭审并申辩政府有理由要求更长的处理时间。或者如果涉及到政府有证据对其背景有怀疑的申请人,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也会为了政府的利益而努力抗辩。

获得WOM申请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律师要对移民实体法律,法院诉讼程序,及政府机构运作机制有深入的了解。在提交诉讼书和法律支持书中需要仔细地列明诉讼提出的所有法律依据,引用从移民法典到各种政府备忘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和实践操作规范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此外,起诉和联邦法院的服务程序都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最后,当然也是最重要的,一位有经验的律师可以在申请提交前就对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诉讼的最终结果做出评估预测,为客户指出明确的路径。

指得一提的是,WOM诉讼适用于所有超过合理时间没有审理结果的各类型的申请。联邦法院已下令移民局要及时处理拖延了的I – 485、H-1B、入籍和其他各类移民申请。当然,各类案件对合理处理时间的确定各不相同。

上面提到的案件是由我们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周健律师(Jian Joe Zhou)和Lisa Ryu律师共同负责的。这其实并不是我们所做的第一个WOM诉讼,以前我们也做过类似的案子。其中有一个WOM诉讼递交后三天,我们就获得了I-485批准。如想了解更多,请参见文章 “起诉移民局:绿卡三天获批”http://www.hooyou.com/cn_version/news/news071309greencard.html

这两位律师都持有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的联邦执照,能够为全国范围内的申请人进行代理。如果您有任何WOM相关的问题需要评估,欢迎写邮件到周健律师的工作邮箱[email protected]进行咨询。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十多位律师为广大客户提供关于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全方位服务,特别是NIW,EB-1, PERM和I-485方面的专案设计服务。在过去的十四年中我们已为数千客户成功申请绿卡。客户可与本所律师在休斯顿、纽约、芝加哥, 奥斯汀和洛杉矶的办公室约见面谈,具体详情,请访问www.hooyou.com 或联系张哲瑞律师作免费咨询: [email protected].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 休斯顿  纽约  芝加哥  奥斯汀  洛杉矶电话:1-800-230-7040, 713-771-8433 Email: [email protected]网址:http://www.hooyou.com

  1. 移民局发布I-140 RFE提示
  2. 2010财年H-1B 名额已被用完
  3. H-1B名额可能将在一周内用完
  4. 张哲瑞律师事务所洛杉矶新办公室开业
  5. EB-1(b) 申请中雇主支持及相关问题

Comment 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