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30, 2010 | In: 张哲瑞律师

AAO支持移民局未经RFE拒绝州机构的EB-1(b)申请判决

Debu Gandhi律师(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职业移民律师)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在2010年5月21日发布决定说,该机构在审查了移民局的判决后,决定支持德克萨斯服务中心未经RFE程序就拒绝了一个EB-1(b)申请的做法,该申请的受益人为在某州机构工作的一位外籍资深环境科学家。AAO支持移民局的拒绝做法有几个原因,我将在下面分析陈述。 EB-1(b) 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申请的通用标准 只有雇主可以担任EB-1(b)申请的申请人,受益人不可以自行申请。如果有雇主支持,因为EB-1(b)有当前可用的移民签证名额,此类申请对外籍受益人来说是很有吸引力的。尤其是对于EB-2类别发生排期倒退的印度或中国大陆出生申请人而言,如果能申请EB-1(b),就可以不用排期,在递交EB-1(b)申请的同时递交I-485申请,从而更快地获得绿卡。此外,与EB-1(a)特殊技能人才申请相比,EB-1(b)申请可能更容易获得批准。

EB-1(b) 受益人必须能够证明在其研究领域内获得国际性的认可和杰出成就;同时,必须具有至少3年的全职相关教学或研究经验。同时,他/她还必须具有大学、其他高等研究机构或者私人雇主给予的永久性研究职位或者终身教授的承诺。 EB-1(b) 申请材料必须包括由预期雇主提供的工作承诺信件,此外,还必须证明受益人满足以下6项申请标准中的至少两项:

• 由于工作成就获得过重要奖项;• 具有要求杰出研究成就才能获得的学术组织或协会的会员资格;• 他人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对其研究工作的文字证明;• 集体或个人参与对他人文章的审议工作;• 对其工作领域做出过原创性的科学、学术或艺术贡献;• 就相关研究领域出书或在国际上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文章。

AAO 决定维持移民局拒绝裁定 在这一申请中,移民局发现:1) 申请并没有证明受益人取得了杰出研究人员申请所要求级别的优秀成就;2)申请并没有证明受益人具有申请要求的三年工作经验;3)申请没有证明申请人雇主雇佣了3人以上全职研究人员,并且在受益人的研究领域取得了成就;4)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明其具有支付工资能力的证明文件。

移民局直接拒绝了该申请,并没有发放RFE给予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的机会。AAO不仅肯定了移民局这一决定的有效性,同时还补充说,州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视为合格的EB-1(b)申请人,因为它既不是大学,也不是高等教育机构或者私人雇主。

申请案例

申请人雇主是一个预算超过14亿美元,雇员有1,174人的国家机构。受益人是一位在2000年获得了博士学位的环境科学家。申请于2007年提交到移民局得克萨斯处理中心。申请资料中并不包括主要的获奖以及学术成果的证明,但包括一封来自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科学调查技术顾问的信件,证明受益人接受了“奖金项目”,以及提供了无翻译的非英文获奖证书和支持受益人研究的补助证明等。关于审议其他人的工作,申请中提交了证据表明,受益人曾经参与佛罗里达国际大学某学生的硕士论文评审委员会,以及Ecological Applications杂志的文章审议。为了显示受益人的原创性的科学或学术贡献,申请还提交了受益人发表过的文章副本以及来自合著者和合作者的四封推荐信。

AAO认为最初申请以及上诉时提交的证据文件不足

在需要满足的申请条件中,受益人至少有三年相关教学/研究经验的证明是必须的。法定条款决定了教学/研究经验需要通过现在/前雇主出具的注明受益人具体工作职责的信件来证明。这种情况下,虽然AAO看到了受益人于2000年获得Ph.D,在2000至2007年间有发表文章,以及其他呈交的前一份工作的证明,但这并不足够证明其资格,因为申请人没有能够提供雇主出具的证明三年研究经验的证明信。

EB-1(b) 申请人同时还要证明具有足够的工资支付能力,必须有三个以上的全职研究人员,并且在相关领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在这一申请中,移民局和AAO的结论是申请人在后两方面提供的证据不足。法规要求申请人“展示”其取得的成就这一点并没有被很好地证明。此外,AAO还认为并不能从申请人提供的1,174名雇员的信息中推断出有三名全职研究人员的信息,因为提供雇员总数并不能视为申请人“证明”了其具有三名全职研究人员。关于工资支付能力,AAO发现,由于申请人雇主并未谈及这一问题,移民局据此推断申请人并未能证明其有支付能力的结论是合乎情理的。在上诉中,申请人的律师指出申请人在提交的I-140中表明了具有超过100名雇员以及14亿美元的预算。但提交的文件并不包括所要求的由本机构财务总监提供的说明(例如报税表,财务报表,或联邦退税表等)。

AAO引用第九巡回法庭Kazarian v. USCIS案的决定

除了在上面所讨论的一个州机构没有资格作为EB-1(b)申请的申请人以及文件不够完备之外,AAO还发现,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是获得国际承认的优秀的研究人员。

今年早些时候,第九巡回法庭判决了Kazarian v. USCIS案,批评了AAO创造EB-1(a) 相关法规中没有的证据标准。在处理Kazarian先生的申请时,AAO认为没有引用记录的文章不能满足作为证据的条件,因为“学术文章发表是不会自动成为证据”并且““[AAO]必须考虑这些文章在研究领域内的反响”。第九法庭认为“没有任何[有关规定]要求文章经过引用才能成为证据,并且移民局和[AAO]都不可单方面强加新的实质性或证据性的超出 [法律规定]的条件。” 不过,第九巡回法庭还表示,文章著作的引用记录(或没有引用)可能作为评判受益人是否在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的考量因素。

在这一案例中,AAO认为Kazarian案所引发的证据标准的裁定应该被采用,而且可以在EB-1(b)申请中将Kazarian案的标准作为有说服力的权威适用,即使EB-1(a) 和EB-1(b)的类别并不相同。AAO认为虽然受益人满足EB-1(b)六项申请条件中的两条(出版学术研究和审议他人的工作),但缺少引用或其它原创性贡献以及受益人的同行审查工作不强有力的性质意味着,受益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符合杰出研究人员的标准。

此案对EB-1(b)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启示

AAO的这一决定对EB-1(b)的申请人和受益人有着重要的教育意义。

对于申请人来说,不要忽略明显的因素。拥有数亿美元的预算和1000 名以上的雇员可能并无法说服美国移民局,申请人就已经具有了足够的支付能力,拥有3名全职研究人员,或者证明了在领域内的研究成就。这些信息,以及永久工作承诺和三年工作经验的证明信要加在一起向移民局“展示证明”。申请人应该与律师进行沟通,以确保提交的申请中包含所有必须的证明文件。

而对于受益人来说,与律师的密切合作能够更好地证明作为杰出研究人员/教授在国际上的知名度。例如,在此申请中提供的四封推荐信,都来自受益人的文章合著者或者合作者。在没有引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国际影响的证据的情况下,至少申请材料可以包括一些精心准备的独立的推荐信,特别是来自非美国的推荐人的。同样,外文文件应该进行翻译后再提交。在我们提到的申请中,获奖的外文证明因为没有翻译,AAO并没有采纳。

我们认为,认真细心的准备和规划能够增强申请的说服力,帮助申请人在弱势的情况下取得成功。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十多位律师为广大客户提供关于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全方位服务,特别是NIW,EB-1, PERM和I-485方面的专案设计服务。在过去的十四年中我们已为数千客户成功申请绿卡。客户可与本所律师在硅谷、纽约、洛杉矶、芝加哥、休斯顿和奥斯汀的办公室约见面谈,具体详情,请访问www.hooyou.com 或联系张哲瑞律师作免费咨询: [email protected].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 硅谷  纽约  洛杉矶  芝加哥  休斯顿  奥斯汀 电话:1-800-230-7040, 713-771-8433 Email: [email protected]网址:http://www.hooyou.com

  1. 2010财年H-1B 名额已被用完
  2. H-1B名额可能将在一周内用完
  3. 从“同志们好”到“非常谦卑获奖”看移民申请包装
  4. 移民局将于6月29日恢复I-140快速处理服务
  5. 移民局网上案件查询系统出错

Comment 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