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7, 2010 | In: 张哲瑞律师

在移民局发布关于EB-1申请备忘录后的新审核程序

*Ben Wisniewski

2010年8月18日,美国移民局 (USCIS)公布了一份新的临时备忘录以明确移民局官员在审核一些I-140申请时必须要使用的分析审批方法。这些I-140申请包括特殊技能人才EB-1A和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等。对于这些I-140申请类别的要求虽然并没有改变,但是新的评估申请方式可能对这些类别的移民申请有不利影响。

这个临时备忘录是对2010年3月4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Kazarianv v. USCIS” (Kazarianv诉移民局)案判决的回应。在该案判决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移民局要求申请人提供大量的引用证据和同行审议工作的具体类别来满足EB-1A申请要求的做法过于严格,但是,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确提到,移民局可以考虑大量引用等证据来做最后的审核,以决定某外籍人士是否达到了其专业领域内的顶峰。如想了解更多关于该案的细节,请参见文章“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駁回USCIS 和AAO 的 EB-1A 證據標準”:http://www.hooyou.com/cn_version/news/news031210appeal.html

从本质上说,该临时备忘录将评估过程分为两部分:1) 评估申请者是否符合移民申请类别的标准底线,以及2)决定申请者的证据是否证明申请者达到了移民类别所要求的高水平专业资格。在第2部分审核程序中,移民局将评估全部证据,从整体上看是否能够证明申请者在其领域内是最顶尖的。这篇文章将解释移民局如何评估受影响的EB-1A和EB-1B申请。

对于EB-1A申请的新评估程序

对EB-1A申请的第一步评估,移民局官员将检查是否有证据显示申请者已经达到下列10项标准中至少3项:1) 在专业领域表现优异,曾获得稍次一些的国内或国际奖项的证书2) 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类协会由其领域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3) 专业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者主要媒体上发表的文章或相关报道,介绍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工作领域4) 独立或参加某一委员会对本专业领域的其他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5) 在科学,学术,艺术等专业领域里做出原创性的重要贡献6) 在专业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性文章7) 举办艺术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8) 当事人在重要的专业组织,团体,机构担任领导职务或其它重要职务9) 拥有高薪或其他优厚待遇10)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在移民局官员决定申请者至少满足3项标准后,他/她将进入第二步的审核。对于EB-1A案件,第二步审核包括决定申请人是否达到其专业领域内的顶峰,是否获得国内或国际的称誉,其成就是否在其专业领域内得到认可。这意味着移民局官员将审核所有证据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通过实行第二步审核,移民局官员可以更自主地拒绝批准一些案子,即使这些案子的申请人满足了三项标准。

通俗来说,对于第一步审核,移民局官员着重看申请人在单纯的“量”上是否符合要求,在第二步审核中,移民局官员着重看申请人在总体的“质”上是否符合要求,“量”符合要求了不一定意味着“质”符合要求。因此,新标准实行后, EB-1A申请的批准率可能会降低。

对于EB-1B申请的新评估程序

对EB-1B申请的第一步评估,移民局官员将检查是否有证据显示申请者已经达到下列6项标准中至少2项:1) 在专业领域表现优异,曾获得稍次一些的国内或国际奖项的证书2) 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类协会由其领域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3) 专业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者主要媒体上发表的文章或相关报道,介绍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工作领域4) 独立或参加某一委员会对本专业领域的其他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5) 在科学,学术,艺术等专业领域里做出原创性的重要贡献6) 在专业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性文章

对于EB-1B的第二步审核,移民局官员将对申请人是否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其在特定学术领域内被国际上认定为杰出教授/研究人员,做出最终决定。因此,仅表明已经达到两项标准并不意味着申请会被批准。这同样将增加移民局官员审批案子的自主权。

和EB-1A申请一样,通俗来说,对于EB-1B申请的第一步审核,移民局官员着重看申请人在单纯的“量”上是否符合要求,在第二步审核中,移民局官员着重看申请人在总体的“质”上是否符合要求,“量”符合要求了不一定意味着“质”符合要求。因此,新标准实行后,EB-1B申请的批准率可能会降低。

结论

在此备忘录出台之前,移民局官员仅评估证据是否达到每一类别申请所需的标准。现在,通过加入第二步“对案情的最终裁定”的评估表述,即使申请者达到了底线标准,移民局也可以更灵活自主地拒绝申请或发出补充材料通知(RFE)。也就是说,该临时备忘录增加了移民局官员审批案子的自主权。而且,由于中国大陆和印度出生申请人在EB-2类别上存在排期,越来越多的中印申请人选择申请EB-1A和EB-1B。因此,通过EB-1A和EB-1B的移民申请可能将变得比以前更加困难。我们建议,有意申请这些类别的外籍人士在开始申请前向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咨询。

在从2010年1月到2010年7月期间,我们所已经有112个EB-1申请顺利获得批准。如果您有兴趣联系我们进行免费评估,请拨打电话1-800-230-7040或发送邮件到[email protected]。我们事务所经验丰富的律师会与您进行联系并给予专业建议。

*Ben Wisniewski是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职业移民律师。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十多位律师为广大客户提供关于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全方位服务,特别是NIW,EB-1, PERM和I-485方面的专案设计服务。在过去的十四年中我们已为数千客户成功申请绿卡。客户可与本所律师在硅谷、纽约、洛杉矶、芝加哥、休斯顿和奥斯汀的办公室约见面谈,具体详情,请访问www.hooyou.com 或联系张哲瑞律师作免费咨询: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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