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2日,美国国务院公布了2011年8月最新的移民排期。

在2011年8月的排期表上, 与上个月的EB-2截止日相比,中国大陆出生申请人的EB-2的截止日前进了一个多个月,从上月的2007年3月8日前进到2007年4月15日。 印度出生申请人的EB-2的截止日也从2007年3月8日前进到2007年4月15日。

EB-1类别依旧全世界各国均有名额。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EB-3的截止日前进了一周,从2004年7月1日前进到2004年7月8日,印度出生的申请人的EB-3的截止日也从2002年5月1日前进到2002年6月1日。

我们注意到,EB-2的排期截止日比EB-3的排期截止日要快两年多。已经递交EB-3申请并获批的申请人,如果现在具有EB-2的条件(拥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学士加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可以考虑再申请EB-2。之前的EB-3的优先日可以被用到新申请的EB-2上,这样可大大减少等待时间。 同理,如果EB-2已获批但现在满足了EB-1的标准,申请人也可以再递交EB-1申请。

2011 年1月到6月, 我们事务所有54个NIW案件获得批准。此外,在此期间,我们所还有85个EB-1申请顺利获得批准。

在您开始申请之前,咨询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律专家是非常有必要的, 尤其是移民局在2010年8月18日出台了一个备忘录,已经开始更加严格地审核EB-1申请。从本质上说,该备忘录将EB-1评估过程分为两部分:1) 评估申请者是否符合移民申请类别的标准底线,以及2)决定申请者的证据是否证明申请者达到了移民类别所要求的高水平专业资格。在第2部分审核程序中,移民局将评估全部证据,从整体上看是否能够证明申请者在其领域内是最顶尖的。通俗来说,对于第一步审核,移民局官员着重看申请人在单纯的“量”上是否符合要求,在第二步审核中,移民局官员着重看申请人在总体的“质”上是否符合要求,“量”符合要求了不一定意味着“质”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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