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18, 2010 | In: Uncategorized

五分钟教你判定是否符合EB-1关于“媒体成就报道”的标准

最近很多要求评估EB-1申请条件的潜在客户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关于期刊媒体报道的有关问题。要符合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中的“杰出人才”(EB-1A: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申请人需要证明符合法规所列的十条标准中的三条,而其中的一条是关于申请人在专业、主要行业刊物或者是其他主要媒体公开发表的的材料;该材料应与该申请人在其寻求的移民类别工作领域中所从事的工作相关。第一类优先中“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EB-1B: “Outstanding Professor or Researcher”)的申请也有类似标准:申请人是否能提交由别人撰写并发表在专业刊物上的关于该申请人在学术领域工作的材料。简单起见,本文将上述标准统称为“媒体成就报道”。在办案过程中,我发现我的许多客户或潜在客户对这一标准掌握得不够准确。我为此调研了近百个移民上诉案例,并结合本人实际办案经验做以下解析。

“媒体成就报道”是EB-1各标准中比较严格的一项审查指标。我个人将这一标准再分拆为三个技术要点:

(一)“媒体”是指专业、主要行业期刊或者主要媒体(在EB-1B中仅指专业刊物)。专业或行业刊物相对容易判断,而主要媒体则是一个难点。移民案例中对主要媒体是这样诠释的:该媒体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流通量并以主流语言文字发行。这里的“全国”可以是美国或任何一个国家。尤其对于EB-1A而言,杰出人才可以是国际级的,也可是国家级的。例如, 尼泊尔虽小,如果申请人是该国某一领域的顶尖人才,也可因此获取EB-1A。同理,尼泊尔国内的“主要媒体”的发行量可能只有一二十万份;而在美国或中国,非得纽约时报、华尔街时报、人民日报、参考消息等发行量在几百万份以上的全国性大报才有资格成为“主要媒体”。因此,申请时需要提交关于该媒体的发行量、读者人数等硬性数据。

(二)“成就报道”则是指所用文章主要是针对申请人及其成果而写的评论报道,不是一般的轻描淡写。另外,移民官往往会对仅有一两篇介绍的申请人不客气地说“不”。因为专业、行业刊物也好,主要媒体也好,移民法规英文原文中用的都是复数形式(“PUBLICATIONS or MEDIA”)。 以EB-1A为例,只有申请人的成就经常被报道,移民官才会对申请人享有(Sustained)国家级或国际性的声誉和成就认可。从用词上看,之所以用 “Sustained”,就是因为EB-1A要求的国家级或国际性的声誉和成就需要有大量文献证据作为“支持”。如果没有多篇媒体对申请人成就的密集报道,恐怕难以构成足够的支持。

(三)针对“媒体成就报道”所提交的文章需要注明其文章标题、发表时间、和作者姓名;如果是中文或其他外文,务必要无一遗漏地翻译成英文并附有翻译人的认证。

下面我们进行是一些案例分析。

案例一:邮票设计师 (加州审理中心)/上诉判决2003年

这位来自中国的邮票设计大师提交了多篇中文媒体报道文章及其翻译稿。 这些报道出现在人民日报、广州日报、深圳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深圳晚报、和中国集邮等报刊上。这些报道文章大多数都是在讨论申请人作为邮票设计师的工作;同时申请人又提供了这些刊物在中国享有的国家级发行量的独立证据。因此,移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裁定该邮票设计大师达到了“媒体成就报道”的标准。

案例二:艺术表演家(内布拉斯加州审理中心)/上诉判决2009年

一位来自吉林的艺术表演家最初向移民局提交了一些网络上的文章报道。但是因为没有提供这些网站的用户数据,而且多数文章只是列出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表演者的名单(并不是主要对其的报道),移民官认为申请人没有通过“媒体成就报道”标准。在上诉时,其律师辨称吉林日报和长春晚报上也有关于申请人的报道;吉林日报作为省报还拥有四十一万读者,应该被认定为“主要媒体”。 但是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律师提出的论述缺乏客观证据的支持。就我本人观点,即便该律师及时提交了客观证据,这两份地方报纸也不可能认定为全国性主要媒体。

案例三:博士后 (加州审理中心)/上诉判决2001年

该名在劳伦斯国家实验室 (Lawrence Berkeley National Laboratory) 工作的博士后研究员仅提交了一篇刊登在中国科学报上某年份中国科学院某重要奖项多名获奖人的名单 (包括该申请人的名字)。申请人的律师又声称多家专业期刊有特别介绍申请人成果的报道,但没有提交直接的证据。最终,移民官认为申请人未能达到“媒体成就报道”的标准。

案例四:古筝演奏家 (德州审理中心一审;加州审理中心二审/上诉判决2007年

这一案例的判定较为复杂。申请人提交了过去几年有关她在世界日报、星岛日报、新亚美时报等中文媒体上的报道文章。移民局认为由于这些媒体所拥有的读者是在美国的少数族裔,并使用的是中文(而非主流语言-英语),因此不是美国的“主要媒体”。

另外,申请人还递交了中国日报 (China Daily) 上有关她的文章。移民局认为中国日报虽然在北京、上海、广州、纽约、和雅加达出版,发行量达到几十万份,但是鉴于英文不是中国的主要语言,因此该报不构成中国的“主要媒体”。申请人还使用了多个北美网站对她演出的宣传报道做证据。移民局认为广告宣传性的材料,如果不是独立新闻报道的结果,就不能符合“媒体成就报道”标准。 从以上我们对EB-1法规、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要通过媒体成就报道这一关对许多申请人是具有一定挑战性的;移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此类证据要求是很严格的。如果申请人准备使用该标准申请“杰出人才”或“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我建议申请人应考虑向有经验的律师咨询。

撰稿人介绍:陈帆律师为艾伦尼茨-施雷德律师事务所(Alaniz & Schraeder, LLP)之执业律师及移民法律部的主要负责律师。他毕业于休斯敦大学法学院,为德克萨斯州执照律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出庭律师、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他的服务领域包括移民法、劳工法、人事雇佣法(Immigration, Labor & Employment)。

事务所地址:2500 CityWest Blvd., Suite 1000,Houston, TX 77042.电话:281-833-2200传真:281-833-2240电邮:[email protected]

本文全文受版权保护。如果转载,须注明出处。本文为撰稿人对美国相关法律的个人理解和解释,属于学术教育探讨性质,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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