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是“非营利性组织”就不受H-1B名额限制吗?

目前根据我们的经验,相对于营利性质的公司,高校或研究机构往往在聘用外籍员工更加“痛快”地提供H1B sponsorship;而根据我们日常接到的问询,不少客户人对“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的具体概念还多少有些误解。

根据美国移民法的相关条文,任职于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隶属于高等教育机构的非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以及政府研究机构的H1B雇员不受配额限制,只要雇主和雇员同意,可以随时提出申请。

具体而言,高校本身、高校的附属机构,比如大学附属医院,大学附属的学校,大学附属的研究室等机构;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的机构;某些政府的研究机构或者与政府签订协议的非营利性研究组织。

另外,某些营利性机构或公司将外籍高科技人士派到政府研究部门工作,类似full time contractor, 虽然工资仍由该营利实体支付,这位外籍人士的职位亦不受H1B配额的限制。

例如,某公司M是营利性企业,该公司聘用外国人自然受H1B配额限制。但是,如果公司的某位外籍员N去与M有协作关系的某一政府部门的研究所工作,而且N的职责与这家政府研究所内其他研究人员的相类似,那么N的H1B将不受配额限制。

本文受版权保护。如果转载,须注明出处。本文为撰稿人对美国相关法律的个人理解和解释,属于学术教育探讨性质,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另外,本文不含任何对美国税法的法律解释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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