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 些日 子我 们曾提过从 Nebraska来得RFE问 题。美 国移 民律 师协 会曾对 此与CIS的法 律部 门谈 过这 个问 题。虽 然他 们答 应会改 善这 个问 题,但 是到目 前为 止我 们还没 有看 到更具 体的行 动。反而是我 们看 到更 多一 模 一 样的RFE从 Nebraska 发出 来。Nebraska只 是把RFE上的人名改 变,其内 容完 全一 样。当 然对 于EB-1及NIW还 是有一 点不 同。基 本上EB-1的RFE,Nebraska还会看一看申 请人的资 格是什 么,然 后固 定公 式的要 求申 请人把EB-1所 有条 件都再证 明一 次。也就 是说Nebraska认 为申 请人并不符 合任 何一 个条 件。这实 在是很荒 谬的,表 示Nebraska只 是纯 粹的挑毛 病,而 且对 于申 请看也没看。至 于对NIW的RFE就更为荒 谬。如 同上 面所说。RFE只 是换个名 字,其内 容完 全一 字不差。碰 到这 样的情 形。申 请人也只 有无 可 奈 何。解 决的方 式为申 请人必 须一 个个的解 释申 请人是如 何的符 合法 律上的条 件。而 且必 须要找新的推 荐 信与证 据。申 请人千 万不 能说资 料已 经提出过,要移 民官自 己去看。因 为这 些移 民官的 Ego 都很大的。你若 是挑他 们的毛 病,所带 来的问 题会更 大。我的建 议是申 请人最 好能用英 文自 己用口 语式(像口试 一 样) 的先表 达自 己的贡 献与影 响。然 后让别 人(外 行的人) 听看 看是 否听得懂。然 后由这 个外 行的人来发问 题。如 果这 样做能让别 人了 解,再用文 字书 写下 来。我相 信这 样就 会让移 民官清 楚了 解你是如 何的符 合法 律上面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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