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科學、藝術、學術、商務或體育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者,可以「傑出人才」這一個類別來申請EB-1第一优先,永久居留美国。申請人在提出申请時,必须证明专业能力确实是领域中的顶尖人物,享有国家級或国际性的声誉与成就,並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提供实质贡献。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不需要劳工证,也不需要雇主的工作承諾,即可自行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提出专业证明,如果申请人曾经得过国际性的知名奖项,只要提出相关证明,申请案即可获得核准,假使沒有得过国际性的知名奖项,法规另列举出十项要件,如果申请人可以举证证明其符合其中三项的要求,那么申请案亦可或得批准。

在該十項要件中,其中有一個要件是,在其專業領域內獲得經認可的國際或國家級獎項(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 forexcellence)。然而,所得的奖项如何可被移民局认同是符合这一个要件,事實上,移民局並沒有做清楚的詳述說明,因此,我想從幾個移民局上訴單位(AAO)的案例,來出一些较具体而可供的方向,在此提供各位參考:

(一) 申請人应提出佐证证明奖项确已享有国际或国家级声誉,並佐以竟賽者的资历、人数、评判标准为何的说明來证明

一般說來,移民局認定獎項是否符合這個要件的概念是,這個獎項是僅於國際性知名的獎項。具体一點來說,獎項確實享有國際或國家級聲譽並且參賽者都是在該專業領域富有經驗的專家。

有一個案例的申請人獲得獎項名稱是Medical Scientist Student Forum 的第三等奖章,但是AAO 不认为这样的奖项是属于符合此要件,因为AAO认为「学生」並不能被认为是在该专业领域富有经验的专家。另外有一个案例的奖项是Italian Society ofPeriodonists所颁发的Annual Henry M. Goldman International Award for Excellencein Research,申请人提出了竞赛选拔过程的佐证,並说明得强论文是经由多位家評断选拔出來的,AAO即认同這樣的獎項符合此要件。

(二) 团体所得的奖项

如果所得的獎項是歸属于一個團体,而申請人只是其中成員之一,那麼,對該申請個案而言,移民局就不會給予等量的評價,換言之,這個獎項對于申請人而言加分作用就一定不如是屬于個人得獎來的高。

(三) 一般的獎學金及地域性的奖项

一般的獎學金(即 Academic scholarships, fellowships, grants)不会被认为是符合此要件要求的奖项,另外仅限于地域性质 (local)的奖项,也不会被认为是符合此要件要求的奖项。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 Sally Chen , Esq. 陈立雯律師执笔,您如有移民法律相关问题或有意作案件评估,欢迎与本律師事务所各辦公处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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