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EB-1杰出人才这一个类別,继续我想谈「申请人曾在学术研究、艺术、运动或商业等相关领域有独到或重大贡献」这一个要件。

如果要以在該專業領域有獨到或重大貢獻這一個要件來佐證申請人為傑出人才, AAO要求申請人必須提出多重的文件证明,至于什么样的证明才符合要求,AAO並沒有特定的指出,因此,任何可以证明申请人的成就有重大贡献的证据,都可以提出來。由AAO的案例我归纳出來一些较具体可供遵循的方向,提供大家參考:

就已发表的文章來说,单只论述文章具有原创性或是有正面贡献是不足的,因为每篇文章或多或少都具有原创性或是有正面的贡献。AAO要求文章必须比其它同領域的文章更具影响力,然而,发表文章的”數量”多寡,並不是关键因素。

此外,AAO认为专利的取得本身不一定就可以证明符合此要件,而必须要就个案來审查該专利或发明的重要性。另外,在提出申请之后才有的证据,比起那些在申請之前即已存在的证据,较无说服力。

至於申請人的同事或工作夥伴出的推薦信,是可以做為申請人在各項工作項目中所扮演角色的說明,但其本身並不足以證明申請人的成就是有到全國性或國際的重大貢獻。另外,就申請人的重要性並已受國際認同的指稱或單只有專家的意見陳述,若無另佐以進一步的解釋或實例說明,都不足以證明符合此一要件。

另外就時間點而言,AAO要看的是,在申請提出”之前”,申請人所为在该专业领域已有重大的贡献,因此,对于那些泛泛指称申请人有极大潜质或是”未來”將会有重大的贡献的论述,AAO不会列入考虑,换言之,这样的论述亦不足以证明符合此一要件。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 Sally Chen , Esq. 陈立雯律師执笔,您如有移民法律相关问题或有意作案件评估,欢迎与本律師事务所各辦公处所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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