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8号,移民局发布了一份针对如何认定H-1B有效雇佣关系的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的严格定义,独立合同工,受益人自我雇佣,以及受益人到第三方处工作时不存在H-1B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很多H-1B申请人,尤其是一些咨询公司以及自己成立公司为自己申请H-1B的人士,使用H-1B portability的风险大大提高了。

AC21 H-1B portability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雇员在新雇主申请的H-1B递交后即可开始为新雇主工作。这些条件包括:

1. 该受益人必须合法进入美国2. 该受益人必须在之前拥有过H-1B的身份或者签证3. 该受益人必须从未有过非法雇佣关系4. H-1B申请必须在申请人的I-94表过期前递交

根据以上规定,新雇主在收到USCIS的收据,确认H-1B申请被递交后,即可以开始接纳该雇员为其工作。

但是,近一两年来,移民局对H-1B申请的审查越来越严,H-1B申请的标准和要求越来越高。上述备忘录的发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这使得H-1B申请的否决率有所提高,使用H-1B portability的风险也日益增长,对于每年有大量H-1B申请的IT consulting行业来说更是如此。

举例来说,如果H-1B身份持有人依靠一个pending的H-1B申请来保持在美国的合法身份和合法工作的状态,那么一旦H-1B被拒绝,他马上就丧失了合法身份,为新雇主的工作也必须马上停止,这不仅对其本人是严重打击,对其雇主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降低使用H-1B portability风险,避免丧失合法身份,我们建议尽可能少地使用AC21 H-1B portability。 在可能的情况下,等新雇主的H-1B申请被批准后再开始新的工作,而不要在H-1B申请递交后就贸然开始。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申请加急处理来缩短H-1B的审理时间。

当然,很多情况下,使用H-1B portability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将被解聘必须马上换工作来保持合法身份时,或是新雇主要求必须马上开始工作,连一周时间都不能等待时。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在申请H-1B时应做好充分准备。特别是对于咨询公司来说,应注意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跟雇员之间的有效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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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移民法变化频繁, 本版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 不代表对个案的具体处理意见. 如有具体问题, 请咨询您的律师, 或直接询问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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