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以我所最近批准的一个NIW 案件为例,谈谈DIY申请存在的弊端。

申请人为左治亚州某大学博士后分子生物学家,主要研究病毒感染的机理。申请人在中国获得博士学位,博士研究项目为肝炎病毒,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此外,申请人所参与的丙型肝炎病毒项目获得上海市医学科学奖。在国内外刊物发表了9篇文章。为美国微生物学会会员。申请人的文章有若干引用。申请人递交了6封推荐信,包括一封来自政府部门的信。

仔细审阅客人递交的材料,我们认为RFE不无道理。首先,申请人的个人陈述主要按照时间顺序,列举了自己所从事的研究项目。因为没有任何比较,所以移民官无从了解他的研究如何优于他的同行。其次,在叙述自己的研究时,过分强调了实验手段,没有使用一些提纲挈领的词句,来突出自己的贡献。再次,使用过多晦涩的专业术语,没有具体讨论所从事的研究项目。另外,对自己所获得的奖项,对所发表文章的杂志介绍不足。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条,推荐信措词不当。很多推荐信强调申请人所掌握的实验技能,试图证明申请人如果按照劳工审查程序申请绿卡, 将会对美国利益带来负面影响。在RFE中,移民官引用了数封推荐信的措词,认为申请人所掌握的技能并非很独特,通过劳工审查程序,一定可以找掌握相同技能的美国人。移民官认定,所提供的推荐信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研究受到同行的认可。虽然申请人已将引用文章递交,但RFE还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同行引用证据,包括引用次数,引用者姓名等。

遗憾的是,申请人递交NIW之后一个月就收到了RFE,除了一篇新的文章发表,申请人所有现有的材料均已递交给移民局。鉴此,我们决定在申请人已递交的材料的基础上,来论证该申请人满足国家利益豁免的第三项要求。在申请人的密切合作下,我们精心准备了6封推荐信,包括美国大学,公司的推荐人,论证申请人的研究成果具有深远影响,以及他的新发现有效地解释了病毒感染的机理。同时,为证明申请人在来美国之前,已是颇有名气的分子生物学家,我们从中国获得了一封推荐信,详细阐述申请人在中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中,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RFE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同行引用证据,包括引用次数,引用者姓名等。鉴于申请人文章被引用次数不多,且以中文为主,我们将重点放在论述被引用的文章正是基于申请人的工作而完成的。在讨论案件时,我们得知申请人发现的若干基因被基因库所收录。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忽视了这项举证材料。同时,我们还提出强有利的论证,说明如果申请人通过劳工审查程序,将会对国家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我们的补充文件递交后5天,收到NIW的批准。 这只是我们为许多DIY申请人补件的又一个成功案例。我们会陆续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刊登在我们的网站上,供大家参考。

是否应该请律师协助申请绿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熟悉相关法律条文,了解移民局审批趋势,当然是应该选择DIY。否则,还是应当请专业人士代劳。如果是一个在职业移民领域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律师协助,同一个申请,其结果有可能不同。

另外,我们注意到,许多人在是否应该请律师这个问题上有一个误区。认为既然雇了律师,律师就应该大包大揽,负责所有的工作。我们认为这是消极的态度。律师与移民官一样,对你的专业并不了解。申请人有义务帮助律师熟悉你的研究性质,了解你的贡献。申请人从专业角度准备材料,提供信息,而律师则负责从移民法的角度提出最有利与该申请人的方案。从而以深入浅出,浅显易懂的语言来说服移民官。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宗旨,使我们为不同专业,不同背景的申请人递交的申请顺利获得了成功。

一个成功的申请应该是申请人和律师密切配合的结果。

For English version of the case analysis:

http://www.jingchenglaw.com/frontend/column/column_niw_diy.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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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移民法变化频繁, 本版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 不代表对个案的具体处理意见. 如有具体问题, 请咨询您的律师, 或直接询问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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