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在海外同外国人结婚后可以为其海外的配偶提出移民申请,但移民局和国务院处理这种移民申请的时间很长。海外的配偶必须在海外等待好几年才能移民来美国。为了解决美国公民与其配偶“两地分居”等待问题,美国国会于2000年通过有关K-3签证的法律,允许美国公民的海外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其移民申请未被批准之前可先拿K-3签证(未成年子女为K-4签证)来美国等待绿卡。这项法律于2000年12月21日生效,适用于生效日之前,当天和之后提交的所有涉外婚姻基础的移民申请(I-130)。

但是,如果I-130申请已被批准,并且转送到全国签证中心进一步处理移民签证,美国公民的海外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就不再被批准。因此,要想申请K-3签证以便让海外配偶尽早来美国团聚的美国公民应尽早提出K-3/K-4签证。K-3/K-4签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即持K-3/K-4签证的人可以在美国凭此签证居住两年。如果移民申请在两年期间还没有得到批准,还可以再延期两年。如果移民申请已被批准,K-3/K-4签证持有人可以回到本国的美国使领馆领取移民签证或者在美国申请调整为绿卡身份。因为在美国调整身份所需的时间很长,K-3/K-4签证持有人可以考虑在收到使领馆面谈通知后回本国的美国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因为已有K-3/K-4签证在手,再回去申请移民签证相对比较容易。只要一拿到移民签证,再回到美国就会收到绿卡。

有K-3/K-4签证的人可以不用再申请回美证,可以自由出国访问然后再回到美国。在等待绿卡期间可以申请工作许可以便在美国工作。如同K-1签证持有者一样,K-3签证的持有人不能转换成任何其他身份,不能和当初提出K-3签证申请的美国公民之外的任何其他美国公民或非公民结婚或组成家庭。就是说,如果K-3签证持有人进入美国后,如果同提出申请的那位美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出现问题,能不能取得绿卡就会有问题。如果I-130移民申请未被批准或被撤销,移民签证申请或转换身份的申请未被批准,或K-3签证持有人同美国公民离婚,K-3签证持有人的合法身份在30天之后失效,持有人必须离开美国。K-4签证是以K-3签证的有效性为前提的,如果K-3签证持有人失去合法身份,K-4签证持有人自然也失去合法身份。此外,持K-4签证的人如果在等待绿卡期间与他人结婚,K-4签证持有人在30天之后失去K-4合法身份。

上述介绍非常概括。只是谢律师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谢律师。电话:(678) 421-9668。地址:5430 Jimmy Carter Boulevard, Suite 230, Norcross (Atlanta), Georgia 30093.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xi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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