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奸杀案,如何才能真正体现出“和谐社会”?(图)

男子残杀女友27刀,一审被判死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针对弟弟的案件,云南省高院作出决定再审,李家人认为,云南省高院之前的判决,才真正体现了“和谐社会”,“不是他家死了两个我们家就要死一个”。(云南网)

胡锦涛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残杀两人未被执行死刑,如果被套上“和谐社会”的帽子,则是对这个定义的误解。当前,减少死刑判决数量的新理念正在冲击着法制体系建设。减少死刑判决数量,的确可以促进死刑制度改革。但死刑改革需要解决的是,切实降低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否则,一旦放弃执行死刑,今后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将难以遏制。和谐社会的倡导,在于兼顾公平正义,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但近期的两件引人关注的案件来看,其根本讨论点在于是否执行死刑。因此,要考虑的不只局限于案件本身,而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和引导。

如果减少死刑就能构建和谐社会,那么就会将民众给误导。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两大定义,其意义在于法治要在民主的监督下进行,既要兼顾公平,更要弘扬正义。因此,“药案”在民主法治的监督下,在兼顾公平正义的舆论下,顺理成章地“执行死刑”。从一个小案中,能够提前警示某些大案的开始,未尝不是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

再来看云南“李昌奎案”,因强奸杀两人,一审死刑、二审死缓,两次判决的性质巨变,促使广大民众开始行使“民主法治”的权利,并积极倡导“公平正义”的理念,强烈要求有关部门“执行死刑”。从中可以看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民众一直是在努力的,关键就在于有关部门如何取舍?如何界定?让公平正义的判决得以信服民众。因此,“李昌奎案”绝不是如其家人所说,“他家死了两个我们家就要死一个”的陈旧观念,而是要站在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待。如果“药家鑫”、“李昌奎”的死刑,能够唤起全社会的公平正义风气,那么这个判决就是成功的。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更需要唤醒民众的“自觉”和“自律”,进而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而不是通过减少死刑,来进一步冲击民众重塑社会新道德,更不是假借“和谐社会”之名,妄求逃过法律的严肃制裁,进而使法律的严肃性失衡。当然,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在于真正的减少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人民和谐相处,到处充斥着公平与正义,到那时,“死刑”判决就能真正退出历史舞台。但依照目前来看,还是“执行死刑”来得贴切,正所谓“法严则人知惧,惧则犯者少,故能保全民命。法宽则人慢,慢则犯者众,民命反不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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