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很近 现实却很远:中国废除死刑的土壤(组图)

导语: 药家鑫案继续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作为该案的延伸,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也再次引起各界争论。“去死刑化”已经在全球很多国家发生,国内不少知名法学家多年来也力主死刑的废除。基于尊重生命这一基本的文明方向,死刑废除或大势所趋,但就目前来看,要取消死刑还有太多的难处

理想很近 现实却很远:中国废除死刑的土壤(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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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死刑示意图。红色为保留死刑;蓝色为废除死刑,绿色为废除战争等特殊时期的死刑,黄色为民意赞同废除死刑。

犯罪率越低、社会越稳定,公众越倾向于接受废除死刑

死刑废除运动起源于18世纪末。经过200年发展,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总数的70%。但废除死刑的运动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它需要社会基础,与社会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这就是为什么,虽然众多研究已指出“死刑不能减少犯罪”,但死刑存废的讨论总是与犯罪率被联系到一起。

欧洲是目前世界上废除死刑的主要实施地,而其发达的经济水平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两个重要前提。犯罪学家曼纽尔·艾斯纳尔的一项统计显示,欧洲在近7个世纪以来,每10万人中发生刑事杀人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下降的趋势,换句话说,有了低到社会可以“接受”的犯罪率。而许多非洲国家至今依然保留死刑,除了民俗和文化影响外,与居高不下的犯罪率、较弱的警力和不稳定的政治环境也有关系。不论从公众心理承受能力、还是废除死刑导致的社会成本来看,安稳的社会环境是废除酷刑和死刑的社会基础。

死刑是废是存,取决于公众更认同生命权、还是“以命换命”

死刑的存废属于立法问题。但由于其特殊性,死刑的废除从来不是几个“有胆色的政治家”或“有远见的法学家”就能促成的。历史上,法国从极少使用死刑到最终废除死刑,却曾由于民众情感和态度的反复,历时长达29年,才最终在1981年正式通过废除死刑的法案。民意基础的形成过程总是漫长而多变的。而由于人类的司法制度几乎无法完全避免错漏和冤屈,民意基础很大程度取决于公众对各种价值如何取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个人权利越来越被重视,生命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基础越来越被认同。此外,在很多国家,“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轻刑化的人道主义等理念渐渐得到传播。这两点也逐渐构成了反对死刑的核心理念。不过,有反对的声音却不意味着死刑存废有定论:正如有的人认为无辜者因死刑而冤死不可接受,有的人却倾向于认为,罪大恶极的坏蛋“若不死,则太便宜了他/她”了──公众更认同“生命权至上”、还是“以命换命”,常常就决定了死刑废存的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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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死刑犯”写信的梁建红,2008年,梁建红因给杀害自己亲生儿子的凶手求情而轰动一时。

中国有4千年用死刑历史,公众对死刑的“迷信”根深蒂固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数千年。它所蕴含的报应主义,复仇理念,公平理念,以刑为主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中国的法律史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延续几千年的重刑传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其中尤其强调死刑的惩戒和震慑作用,汉武帝时期死刑罪名多达1882个,而到清朝末年时死刑罪名也有840个。

在几千年死刑文化的影响下,“杀人抵命”已经成为民间和官方共同认可的“公理”。长期以来,对杀人者和其他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目中基本等同于公平的实现,正义的伸张。

从刑罚上实现“因果报应”,被作为对社会不公的回应

作为一种刑罚,死刑当然不是表达愤怒的方式。但对于受害者亲友和对恶性犯罪厌恶的社会成员来说,“复仇”几乎是一种“本能的要求”。虽然在国外使用的终身监禁等惩罚也实现了向罪犯的“报应”(甚至还给无辜者以翻案的机会),但死刑因其符合“杀人者偿命”的古训,在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抚慰报复心,缓解“民愤”带来的社会压力上的作用一直“不可替代”。

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可谓最能体现“报应”的目的。举例来说,对于对贪腐官员深恶痛绝的民众来说,最不能忍受的,是取消对贪污受贿者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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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流氓罪”入狱的迟志强。比起其他被判死的“流氓”,迟志强无疑要幸运的多

受“乱世用重典"的思维影响,死刑被作为“社会正义与安全的防线”

死刑能不能震慑犯罪行为?正如前文所说,世界范围内并没有相关研究能充分证明,死刑的存在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但(尤其是)在治安状况不如人意时,民众往往更愿意相信重刑能够威慑阻遏犯罪的思想。所谓“乱世当用重典”,像死刑这样的极刑能从肉体上消灭犯罪人、铲除重新犯罪的条件,不论具体效果如何,却总能在心理层面上起到安慰作用。

台湾成功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李佳玟就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在台湾,1996年至1997年间曾发生过数起重大刑事案件,让市民产生了普遍的被害恐惧;加上2000年后台湾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不安,更加深了普通人面对风险的无力感与挫折感。这个时期,台湾废除死刑运动者对死囚人权的强调,反倒加重了公众对于司法改革并未给予被害人足够关注的不满情绪。而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情境下,死刑则被迫成了所有问题的答案──即使几乎所有人都知道它并非一劳永逸,但死刑起码“象征性地给了社会一个正义与安全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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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刑太轻、死刑太重”,废除死刑将面临如何处置“本该处死的坏蛋”难题

在中国,废除死刑除了将遭遇民意基础上的障碍以外,也有很多法律层面上的技术难题。一个简单却几乎无法被回答的问题是:假如死刑被废除,又应该被什么取而代之?“那些本该受死的坏蛋”该如何处置?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国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长也不能超过20年;而次一级的无期徒刑也不等同于终身监禁,它的确切含义是“不确定关押年限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权力、金钱和司法之间的暧昧关系引起的、“罪犯可以从死刑变无期,从无期变有期,最后逃离法律制裁”的担忧,也让包括法律从业者在内的专业人士难以轻易对废除死刑予以肯定。

严惩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是公众需求,取消死刑或引起“留活口”的质疑

中国现行刑法有444个罪名,其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为68个,占刑法规定的罪名总数的15.3%。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施行后,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生刑太轻,死刑太重”是目前刑罚制度的现状。这造成一个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尴尬: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为例,政府本是以从严治吏为出发点、以严刑施以威慑,若彻底废除死刑,这种严惩就无从谈起。

对于“舆论压力极大”的罪名,要立即取消死刑的难度可想而知。1997年,中国新刑法起草时,很多人还难以完全接受取消盗窃罪死刑的这一事实,当时的立法者不得不保留了死刑,只对情节限定严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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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也许是“法意”与民意的矛盾最尖锐的体现之一。无庸置疑,死刑的受限甚至彻底废除,是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表现。但这个“理想”的实现却是艰难的,也几乎难以超越社会普遍认知水平和现代的司法体系而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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