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国际两公约,台湾立法院院会27日三读通过“人民团体法修正案”,删除“人民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是分裂国土”的条文,给予人民团体更大自由和自治权限,保障人民结社自由权利。

综合媒体5月27日报道,为了配合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的规定,加上大法官会议做出“人民团体法”第2条、第53条违宪的结论,立法院院会27日三读通过“人民团体法修正案”,删除有关人民团体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等相关规定,以回归言论自由的范畴,淡化政府对人民团体的管理角色,深化团体自治自律原则。

行政院表示,人民团体法规定,人民团体的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但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44号解释,宣告这项规定与宪法保障人民结社自由与言论自由意旨不符,应删除。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高志鹏说,人民团体法原有规定,是使主管机关在许可设立人民团体前,审查人民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的政治言论内容,并作为不予许可设立的理由,已逾越宪法保障的人民结社与言论自由。

但国民党立委吴育升表示,修法是为保障言论自由,若一旦转变成为具体行动,导致国家内乱、外患,仍要负刑事责任。他说:“意思就是说你可以主张共产主义统一台湾,你可以主张台独意识分离台湾,可是切记这都仅限于言论自由;一旦把言论变成具体的政治行动,譬如说主张武装暴动、共产暴动、革命,或者是台独革命,暴动要求台湾独立建国时,主张煽动民众开始进行革命武装时,就进入到“刑法”的叛乱罪或内乱外患类似情况处理。

据了解,2008年6月大法官解释违宪后,有多个主张分裂国土或共产主义的政党登记成立,内政部也都受理,包括台湾国家党、福尔摩莎法理建国党、台湾共产党、中华民国共产党等,都是合法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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